志愿者服务协议

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本协议由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(以下简称"协会")与志愿者(以下简称"志愿者")共同签订,旨在规范双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,保障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序开展。

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志愿者,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,利用自己的时间、技能等资源,自愿通过协会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个人。

第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公益、合法的原则。

第二章 志愿者基本条件

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
  • 年满十六周岁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(未成年人须经监护人同意)
  • 身心健康,能够承担志愿服务工作
  • 热心公益事业,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
  • 品行端正,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
  • 愿意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
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

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:

  • 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的知情权
  • 参加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培训
  • 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必要保障和支持
  • 对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
  • 自愿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活动
  • 知晓志愿服务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
  • 获得志愿服务表现的认可和表彰
  • 获得志愿服务证明
  • 个人信息和隐私受保护
  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

第四章 志愿者的义务

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  •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的规章制度
  • 履行志愿服务承诺,完成约定的服务任务
  •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,不得从事有损协会声誉的行为
  • 尊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
  • 对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非公开信息予以保密
  • 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或接受物质报酬
  • 不得在服务过程中进行商业推广或募捐
  • 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相关活动
  • 及时报告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
  • 妥善使用和保管协会提供的财物
  •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

第五章 志愿服务活动与管理

第七条 协会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志愿服务活动信息,志愿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。

第八条 协会应当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,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指导、基本物资、安全提示等。

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长进行记录,并据此出具志愿服务证明。

第十条 协会应当为参与较高风险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申请退出志愿服务活动。对于长期项目,建议至少提前7天告知。

第六章 保密与知识产权

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获悉的协会内部文件、未公开的活动方案、服务对象个人信息、捐赠人信息等,应当严格保密。该保密义务在志愿者关系终止后仍然有效。

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履行服务任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,其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,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。

第七章 免责条款

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,协会不承担责任。

第十五条 志愿者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,由志愿者自行承担相应责任。

第八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协会所有。

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志愿者报名并同意后生效,自志愿者退出或被取消资格时终止。

大连市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促进会
二〇二六年六月